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补齐我市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现结合全市实际,就组织开展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根据我市农业生产特点与需求,选择5大类7小类10个品目作为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补贴范围视情况动态调整。
(二)补贴对象。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购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补贴对象为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1.有1名以上(含1名)经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或专业机构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2.建立健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体系,包括出入库登记、专人保管、植保作业流程、安全飞行管控、作业记录统计等制度;
3.在申报补贴前,已按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完成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
4.已投保财产损失险和不低于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完成20亩以上的植保作业量。
二、补贴机具与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4)获得有资质的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通过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对外公示公布补贴产品信息。
(二)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制定公布各机具品目的分档、参数配置及补贴额,对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补贴额,按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5%测算,其他机具按照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具体补贴额以正式公布为准。
三、补贴操作程序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通过“厦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或手机APP审核端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补贴操作程序按《2021-2023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对购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补贴对象在申请补贴时,需提供操作人员培训证明、作业合同和作业量证明、运营管理制度资料、实名登记或国籍登记证明。
当年下达区级的市级财政资金,各区应先预留50%,用于保障中央补贴资金的市级累加配套补贴,其余资金用于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同时为稳定购机者申购预期,可对已购机未能办理申请且有补贴需求的信息进行预登记。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四、补贴资金渠道
开展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补贴资金,从每年市级累加配套资金支出,市级将根据各区实施情况,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安排区级资金给予累加配套补贴。
五、工作要求
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重要事项及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补贴资金实施情况开展抽查,对违反规定使用补贴资金和发生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并报市级部门备案。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开展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附件: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厦门市财政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市级财政资金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5大类7小类10个品目)
1.田间管理机械
1.1植保机械
1.1.1杀虫灯
1.1.2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1.2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1.2.1割灌机
1.2.2绑枝(蔓)机
2.灌溉机械
2.1微灌设备
2.1.1水肥一体化设备
2.2其他灌溉机械
2.2.1其他灌溉机械(灌溉用变频恒压供水设备)
3.收获机械
3.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3.1.1薯类打(杀)秧机
4.设施种植机械
4.1食用菌生产设备
4.1.1菌料混合机
4.1.2其他食用菌生产设备(食用菌料翻堆机、食用菌铺料机)
5.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5.1果蔬初加工机械
5.1.1其他果蔬初加工机械(水果热缩膜机、水果输送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