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安徽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近日,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印发该《政策措施》
【农机网 地方农机】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基础性、支撑性和保障性作用,安徽省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近日,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印发该《政策措施》。
一是优化农村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有序推进村庄规划。优化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村庄分类和布局。村庄规划做到“八统筹”“一明确”,即统筹村庄发展目标,生态保护修复,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农、林、牧、副、渔等农业发展空间安排,历史文化传承与保护,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城乡产业发展,农村住房布局及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等;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保护类、建设类、整治修复类等项目实施时序及相关工作安排,以规划引领项目建设,以项目推动规划落实。建立规划留白和建设用地规模预留机制。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新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对暂时无法明确具体用途的地块留白,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暂时难以定点定位的零星分散农村公共公益设施、村民住宅、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文旅设施、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其他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项目。
二是完善农村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发挥村庄规划的引领作用。落实“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的要求,强化乡村规划管理,村庄规划一经批准,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完善过渡期规划用地政策。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对暂时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在不占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前提下,可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美丽乡村规划等进行建设。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产生的未落地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并按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提高用地审批效能。对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重点项目,纳入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提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探索开展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因地制宜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和融合发展项目。鼓励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依法依规转让宅基地,试点推进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鼓励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探索灵活多样的用地方式。完善农村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三是扎实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修复利用。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稳步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整治区域内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确保新增基本农田面积不少于调整面积的5%,整治验收后腾退的建设用地,在保障试点乡镇(村)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重点用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经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乡村振兴相关产业。
四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的有效衔接。延续脱贫县单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政策,允许脱贫县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继续在省域范围内流转;到“十四五”期末,全省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达到50%以上,优先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乡村振兴。用足用好设施农用地政策。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落实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对光伏扶贫项目、符合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
五是强化耕地保护补偿激励。实行耕地和基本农田特殊保护。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落实“田长制”责任体系,压实市、县政府耕地保护主体责任。高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耕地质量,增加高等别耕地面积,促进农民增产增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经验收后,可用于建设项目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机制。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对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成效突出的责任主体给予补偿激励。